关于第15748723号“丽芝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丽芝士 15748723

阅读:85185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 大陆接收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六层-号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彦岗 申请人因第15748723号“丽芝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248号决定,于2023年08…

  申请人: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

  大陆接收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大陆接收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六层-号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彦岗

  

  申请人因第15748723号“丽芝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24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2月16日至2023年02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奶酪”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被许可人在涉案期间宣传、销售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原申请人商标应予维持。原申请人对该注册商标从核准至今一至在已注册的商品上合法地使用,从未停止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事实。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授权书;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3、销售发票;4、博览会(CAEXPO)邀请函、展会图片;5、媒体报道;6、微信公众号文章、微博网页截图;7、产品陈列图片;8、在先案件决定。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原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克里斯迪昂托•莱斯玛那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奶酪;奶酪条;楔形奶酪;糊状奶酪;软奶酪;以奶酪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土豆为主的零食小吃;土豆制零食小吃;以蔬菜、干蔬菜或脱水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2023年11月6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印尼卡尔都莎丽纳宝帝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证据仅能证明其授权裕力富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口和销售其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与本案无关,前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均为其在饼干商品上的证据,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综上,仅凭在案证据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15748723号“丽芝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丽芝士 157487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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