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44275号“Viva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ivala 11144275

阅读:87600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微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斯达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44275号“Viva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11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微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斯达领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44275号“Vival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11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杭州微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淘宝截图、授权书、销售订单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2.帽子;3.袜;4.手套(服装);5.领带;6.围巾;7.腰带;8.婚纱;9.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服装服饰批发零售行业,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vivala维瓦拉企业店淘宝平台信息;

  2、使用授权书;

  3、商城订单、发票申请详情、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六月(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现已转让至杭州微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游泳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是否在“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游泳衣”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不足以证明复审商品使用情况。证据2为申请人授权六月(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在淘宝上开设vivala维瓦拉店继续使用Vivala商标的授权书,但单被授权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所涉及的商品均为鞋类商品,并非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游泳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本文《关于第11144275号“Vival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ivala 111442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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