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瓷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瓷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8067175号“MAGELL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ELLM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化妆品;去污剂;皮革膏;牙膏;香;研磨材料;空气芳香剂;洗面奶;芳香精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379号“MAYBELLI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化妆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延辉名下多件商标均集中于第3类商品上,包括“韩絽”、“后及图”、“芙尔佳”、“蜜丝肤”、“珂莱欧”、“思亲菲”、“葩昵兰”、“百萃集”、“莱泊媞”、“REMOVE IT ZERO”等,以上商标分别与中国、韩国、瑞士的知名化妆品品牌相近,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067175号“MAGELL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