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WD-40制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市古润特润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WD-40制造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市古润特润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501330号“武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燃料;引火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2676号“WU DI”、第828174号“WD-40”、第12177156号“WD-40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多用途渗透油;润滑油及润滑液;润滑油”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武迪”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郑泽民与异议人中国子公司武迪(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产品销售发票、经销协议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武迪”作为其商标于“润滑油;润滑剂;燃料;引火物”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中国子公司武迪(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并提供了获得的荣誉证书、2012-2017年参展协议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武迪”作为异议人子公司商号已经在先使用并在润滑油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国子公司的“武迪”商号文字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剂”商品与异议人子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密切关联,加之被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曾任职于异议人子公司,对“武迪”商号理应知晓,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异议人子公司所从事的相关行业中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防锈润滑剂”等商品上的“WD-40”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01330号“武迪”商标在“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润滑油;润滑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