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原素视觉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原素视觉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4124567号“杂 SUND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杂 SUNDRY”指定使用于第25类“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00121号“九木 杂物社 M&G SHOP”商标、第20709024号“杂 杂物社 SHOP”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24567号“杂 SUND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