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 47975842

阅读:24615 2021-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彦歆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彦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975842号“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朱彦歆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彦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975842号“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6140号“芭比”商标、第261727号“BARBI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非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玩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形式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7855405号“芭比”、第1312494号“芭比”、第1987316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演员的商业管理;公共关系”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8类“玩具”商品上的第261727号“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芭比”与“BARBIE”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芭比”,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芭比”“BARBIE”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它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75842号“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婷儿芭比萌趣娃娃 479758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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