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36067号“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86243号商标、第1544920号商标、第11831310号商标、第4894241号商标、第57087035号商标、第200037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决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虽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水星”,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瓷花盆;花盆;家务手套;室内水族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卫生手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隔热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隔热垫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陶瓷花盆;花盆;家务手套;室内水族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