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50203号“CYS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YSL 50550203

阅读:92099 2024-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卡梅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4日对第50550203号“CYS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YSL/圣罗兰”、“YSL及图”、“Y…

  申请人:伊夫圣洛朗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永康卡梅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4日对第50550203号“CYS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YSL/圣罗兰”、“YSL及图”、“YVES SAINT LAURENT”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887037号“YSL”商标、第158576号“YSL”商标(3类,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度的明显恶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此外,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兜售商标的恶意,缺乏商标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有关行政裁决书;2、百度检索资料;3、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4、媒体报道资料;5、申请人官网、官方微博、天猫旗舰店等资料;6、词典翻译资料;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相关品牌和企业介绍、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洁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由经艺术设计的字母“CYSL”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YSL”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制品、化妆品及化妆用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YSL”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7月25日

本文《关于第50550203号“CYS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YSL 5055020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0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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