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锄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248963号“集咪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3327号“集米 JMEY”商标、第40561701号“集米”商标、第50751151号“集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集咪舍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