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沈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铭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77047号“IYKY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思路和含义,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其本身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进一步加强了显著特征,具备了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资料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YKYK”为“IF YOU KNOW,YOU KNOW”的首字母缩写,可译为“如果你知道,你就知道;懂的都懂”等含义,属于日常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知名度和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