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荟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3831号“坤宝岛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坤宝岛台”在百度及360搜索并没有相关对社会的影响,不存在有对社会负面的隐患影响,申请人已经在市场大规模使用,已经形成一个品牌在抖音推广使用,可以在抖音搜索“坤宝岛台”,足以证明该商标可以获得注册权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