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派雅智能电器(乐清)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派雅智能电器(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5344号“派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剩余“电开关;电插头;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插座;断路器;配电箱”商品进行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3778号“派雅”商标、第46240830号“派雅门窗”商标、第62457950号“派雅智创”商标、第5197320号“雅派YA PAI”商标、第10841515号“新派雅XINPAIYA及图”商标、第19401944号“派雅名门”商标、第22464458号“派雅大宅”商标、第23420557号“派雅臻品”商标、第32034494号“派雅云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程序。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生物指纹门锁;数字门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电开关;电插头;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插座;断路器;配电箱”。
2、引证商标三在“生物指纹门锁;电子锁;控制板(电);指纹挂锁;生物识别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四在“电线;电缆;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启辉器;电线识别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
4、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电插头;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插座;断路器;配电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电插头;电连接器;电源插头转换器;电插座;断路器;配电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