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宏声仁光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40184号“ELA EXCELLENT A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8332号、第67240695号、第112811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已届满,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中。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已届满,至本案审理时,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决定撤销注册,处于等待撤销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