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兴城市晟维迪制衣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26512号“MING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3955号、第5163403号、第3525013号、第37945828号、第24466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袜套;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