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伯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1297号“火星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072号“火星人 MARSSE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被予以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经网络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在燃料等相关商品上的使用痕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酒精(燃料);无烟煤;矿物燃料;石蜡;灯芯;除尘制剂;电能”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8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