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3379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4337939

阅读:134432 2024-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匠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7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申请商标中的“+”仅为特殊符号,并非图片意义上的…

  申请人:南京匠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37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申请商标中的“+”仅为特殊符号,并非图片意义上的十字图形,且该符号在商标整体构成中所占比例极小,仅为点缀部分,其出现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红十字标样的混淆与误认。此外,已有与本案极为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申请人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材料、申请人资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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