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55292号“菜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菜花香 76055292

阅读:34766 2024-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55292号“菜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390号“菜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72201号“茉莉菜花香”商标(以…

  申请人: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55292号“菜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5390号“菜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772201号“茉莉菜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注册在不同的小组上,公众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指引商品来源。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菜花香”商标合法注册及著作权合法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已有与本案极为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宣传册、参展资料、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企业荣誉及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料;酱油;醋;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辣椒油;食用淀粉;调味酱;酱菜(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菜花香”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菜花香”及“茉莉菜花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菜花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6055292号“菜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菜花香 760552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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