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恒源宏智慧数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6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6754号、第63240145号、第69857432号、第10011955号、第378328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的文字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外观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仍可被识别为“国景”,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文字“国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