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恒源宏智慧数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14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99456号、第277719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枚引证商标包含近似的图形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