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安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2108号“361 electric low vol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9637号、第8585515号、第9946043号、第13875278号、第17790909号、第15879541号、第31490470号、第682335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范围差别较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361 electric low voltage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认读文字“36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