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博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港星舜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70345号“PARLCOS GUREAL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已注册了“PARLCOS”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7989号、第3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36995号、第17400711A号、第326332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同的案例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5日,本案审理时尚未申请续展,处于其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文图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亦较为显著,申请商标上半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虽然其状态未定,但处于其宽展其内,我局仍将其作为有效在先商标进行审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