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骆东瑶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24075号“津康制药 Gen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65802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2月20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的主要复审理由:2021年9月15日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于2023年6月21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我公司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因我公司处于破产程序,故无法正常使用该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破产清算期并未全覆盖指定期间,申请人未提供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开始日2020年2月20至申请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日2021年9月15日期间的有效使用证据,但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人恳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的质证意见:申请人所指时间区间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注册商标的时间要求,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可证明其在2021年9月15日进入破产程序,其后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但其破产清算期并未了完整覆盖指定期间,本案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内申请人并非处于破产清算期。申请人并未提交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9月15日以及此前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难以认定其有作用复审商标的事实及意图。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