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33431号“涂工之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涂工之家及图 56833431

阅读:186145 2024-09-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锁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56833431号“涂工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4466号“徐工”商标、第20470105号“徐工商城”商标、第139888…

  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锁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56833431号“涂工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4466号“徐工”商标、第20470105号“徐工商城”商标、第13988845号“徐工集团 XCMG及图”商标、第59035411号“徐工全球数字化备件服务信息系统 X-GSS及图”商标、第40498125号“徐工三友及图”商标、第16654329号“徐工漢風”商标、第15292236号“徐工汉野”商标、第15291757号“徐工汉风”商标、第10046723号“徐工集团 XCM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徐工”商标经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第7类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本案中,请求再次认定“徐工”商标为第7类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申请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徐工”商标曾基于知名度受保护的证据材料;2、“徐工”系列商标注册证;3、广告宣传材料;4、所获荣誉;5、在先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7日在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广告;电视广告;商业橱窗布置;散发说明书和样品;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在互联网上提供和出租广告空间;产品展示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起重机;滚珠压路机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至九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2004年,申请人使用在第7类“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商标在商标驰字[2004]第54号文件中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引证商标四、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涂工之家”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中文字“徐工”在文字构成、视觉印象及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八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得到保护,我局对申请人所主张的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6833431号“涂工之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涂工之家及图 568334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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