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佳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娜
申请人因第11422131号“Garden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773号决定,于2023年1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6月07日至2023年06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面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以来持续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被进行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品牌介绍;2、申请人相关年度报告等。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在中国市场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未在本案指定期间,年度报告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部分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部分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复审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多项规定,缺乏显著性且注册三年不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7在第30类面包;圆面包;蛋糕;糕点;甜食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面包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品牌介绍系自制证据,年度报告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亦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面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