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56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83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决定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但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