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宝创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92899号“宝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16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决定在测量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010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技术研究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
3、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094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机械研究;车辆性能检测;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质量检测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
4、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13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决定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为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运营服务(SaaS);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咨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