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明栋
委托代理人:科文(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91586号“E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238960号“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 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