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244294号“烧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烧呗及图 75244294

阅读:62614 2024-09-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季阔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剑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4294号“烧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1098号“途牛影视 TUNIU VIDEO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季阔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剑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244294号“烧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59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11098号“途牛影视 TUNIU VIDE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经营并产生一定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店铺经营情况、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烧呗”,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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