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尼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1日对第63585782号“特尼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国际及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提供商,其在先使用在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上的“turnitin”商标,在中国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2、被申请人在未取得申请人任何授权且主观上明知申请人及其“turnitin”、“特尼亭”在先知名未注册商标、“turnitin”品牌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系统以及“特尼亭”企业名称的情况下,虚构与申请人存在经销、代理关系,在事实上代理申请人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并注册与申请人“turnitin”知名在先商标对应中文近似并且与申请人“特尼亭”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特尼提”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3、被申请人因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turnitin”、“特尼亭”在先知名未注册商标、“特尼亭”企业名称及其“turnitin”品牌知识产权剽窃检测服务系统的存在,未予以合理避让,仍以自身名义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4、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turnitin.com”域名在先权利及企业名称权。5、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知名未注册商标“turnitin”的恶意抢注。6、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476007号“特尼亭”商标、第50995427号“turnit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7、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和他人在先知名学术检测系统以及申请人的品牌/商标,并且其类似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针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网站等进行全方面反复抢注、抄袭、摹仿。此外,被申请人以其一贯的违法手段冒用申请人名义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8、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turnitin.com域名查询结果;
3、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被申请人ICP备案信息查询结果;
6、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7、申请人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
8、国家图书馆有关“turnitin”的检索报告;
9、在先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上海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提起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化学研究、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科学研究、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撰写科技文稿、医学研究、校准服务、建筑学研究、计算机软件测试”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函授课程、教学、培训、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教育考核”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在本案审理期间进行了商标分割,分割为指定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的第50995427号商标和指定在第42类“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第50995427A号商标。其中,第50995427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第50995427A号为有效商标。基于上述情势变更,引证商标二注册号变更为第50995427A号,特此说明。
4、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turnitincn.com域名备案信息可知,被申请人上海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备案了turnitincn.com,ICP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CP备17008658号-S,对此,被申请人并未提出相反主张。
5、经查询,除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turnitin”商标申请注册多件与其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Turnitin”商标,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特尼亭”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特尼亭”、“特尼汀”、“特尼提”等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抄袭文献检测服务平台“万方检测”申请注册“万方检测”商标、抄袭分析检测机构“维普检测中心”申请注册“维普检测”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检测服务平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化学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等服务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适用均应当符合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指向其在论文剽窃检测等相关服务上使用“turnitin”系列商标的情况,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等服务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特尼提”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与申请人中文字号尚有差异,未达到高度近似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域名的侵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域名turnitin.com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5,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turnitin”商标申请注册多件与其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Turnitin”商标,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字号“特尼亭”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的“特尼亭”、“特尼汀”、“特尼提”等商标;另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抄袭文献检测服务平台“万方检测”申请注册“万方检测”商标、抄袭分析检测机构“维普检测中心”申请注册“维普检测”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检测服务平台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上述商标设计来源进行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七、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