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广桉大粒 46476757

阅读:89054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三鑫复合肥料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三鑫复合肥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476757号“广桉大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宁市三鑫复合肥料厂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西绿友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宁市三鑫复合肥料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476757号“广桉大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广桉大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除莠剂;除草剂;土壤消毒制剂;农业用杀菌剂;农业用杀真菌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813744号、第38864363号“广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肥料”、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使用的“广桉”商标在肥料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为广西南宁市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在与异议人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如“广桉”、“桉广”、“广桉王”、“广桉药肥”、“广桉大粒”、“广桉桉大丸”等。另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独创性的商标相近,如“安力士”、“药丹利”、“中拓红牛”、“力闲”、“安多旺”、“撒得金”、“桑旺宝”、“蔸蔸金”等,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76757号“广桉大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广桉大粒 464767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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