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无双 29870763

阅读:150878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青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青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29870763号“无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

  异议人: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青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青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第29870763号“无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无双”,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饭店商业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中国在先使用“无双”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70763号“无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无双 2987076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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