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96700号“IDE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DEO 34196700

阅读:105314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96700号“IDE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307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耐思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南方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196700号“IDE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307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20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期间有效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采购合同、产品照片及付款凭证;2、线上交易订单截图及收据;3、宣传手册。

  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上述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采购销售合同中显示主体之间为关联公司,且线上订单可随意修改,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考勤机;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绘图机;传真机;电传打字机;晒蓝图设备;复印机(照相、静电、热);办公室用打卡机;衡量器具;砝码;天平(杆秤);杆秤;精密天平;信件磅秤;秤;衡器;地秤;潜水用耳塞;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擦眼镜布;3D眼镜;太阳镜;隐形眼镜;隐形眼镜盒;眼镜盒;眼镜套;夹鼻眼镜;眼镜片;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链;眼镜挂绳;矫正透镜(光学)”商品上。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3年12月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付款凭证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付款凭证编号相近,其真实性难以确定;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中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尚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及实际销售情况;证据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套片机;教学投影灯;镜头遮光罩;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光圈(摄影);摄影用紫外线滤光镜;照相机用三脚架;安装聚光灯用电轨;闪光灯(摄影);冲洗盘(摄影);照相器材架;照相取景器;放映设备;曝光表(照度计);胶卷卷轴(照相);实物幻灯机;胶片切割装置;滤光镜(摄影);照片晒印用干燥装置;照片晒印用上光装置;照相制版用屏;照相制版装置;暗板托架(摄影);暗室灯(摄影);幻灯;特制摄影设备和器具箱;测速仪(照相);电影摄影机;暗室(摄影);干燥架(摄影);电影胶片剪辑设备;照相机快门线(摄影);快门(照相);幻灯片用定中心设备;照相机(摄影);幻灯放映机;幻灯片放映设备;闪光灯泡(摄影);投影银幕;摄影用屏;摄影用滤干器;摄影用沥水架;幻灯片框;放大设备(摄影);近摄镜”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4196700号“IDE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DEO 341967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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