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希爱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587961号“SY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930616号“COVIDIEN及图”商标、第11166659号“COVIDI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为特殊商品,面向的消费者为特殊消费者群体,通过特殊销售模式进行销售,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和品牌通常施以较高注意力,不易混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并非“红十字”标志的近似标志,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的标志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注册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