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38569号“GIG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IGAL及图 72438569

阅读:108118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环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8569号“GIG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99815号图形商标、第15591597号“金仕达 GENSTAR G及图”商标…

  申请人:宁波环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38569号“GIG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99815号图形商标、第15591597号“金仕达 GENSTAR G及图”商标、第110384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性及呼叫、设计理念、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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