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888068号“尧舜牡丹小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尧舜牡丹小镇 62888068

阅读:121336 2024-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易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天津尧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7日对第62888068号“尧舜牡丹小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尧舜牡丹小镇”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

  申请人:菏泽尧舜牡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市易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天津尧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7日对第62888068号“尧舜牡丹小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尧舜牡丹小镇”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862499号“尧舜牡丹YAO AND SHUN PEO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数量达70件,已经超过正常合理使用范围,商标之间并不存在关联性,不具备正当使用意图。,种囤积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据;

  2、申请人企业官网证据;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4、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5、产品经销代理协议、展销活动照片、审计报告;

  6、商标授权使用说明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植物展览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表明活性剂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表明活性剂在用户、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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