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超有感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社娥
申请人因第12409687号“红配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9971号决定,于2024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28日至2023年06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有充分的使用依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保障其合法权益,其复审商标经宣传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2、宣传材料及产品照片;
3、网络销售及宣传材料证据。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申请书及撤销申请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水晶东岸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壁挂;丝织、交织图画;丝绒绢画;丝织美术品;剪绢画;手绣、机绣图画;织锦人像;哈达;旗帜;旗(非纸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2021年2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指向“红配绿”牌“吊带、头巾、丝巾、服装”等产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纺织制品制壁挂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