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091984号“FRAS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ASERS 70091984

阅读:89968 2024-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斐世豪宅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1984号“FRAS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0227号“FRASERS”商标、第4834343号“星狮地产集团 FRASERS PROPERTY…

  申请人:斐世豪宅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1984号“FRAS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关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10227号“FRASERS”商标、第4834343号“星狮地产集团 FRASERS PROPERTY GROUP”商标、第4834353号“FRASERS PROPERTY GROUP”商标、第7456050号“FRASERS HUB”商标、第7456048号“星狮元埠 A FRASERS HUB”商标、国际注册第1459238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国际注册第1503312号“F FRASERS HOSPITALITY”商标、国际注册第1459238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国际注册第1503312号“F FRASERS HOSPITALITY”商标、第56611309号“FRASERS”商标、第4635769号“FRASER”商标、第18384660号“FRASER F”商标、第5423916号“FRASERS PROPERTY”商标、第19506829号“FRASER RESEARCH LABS I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引证商标十三的所有人进行沟通协商,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引证商标十一至十四在商标构成、指定服务项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在实际使用中可以有效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0091984号“FRAS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RASERS 700919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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