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清县博雅教辅用书专业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01772号“STYLEEY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09198号“STYLE EYES”商标、第G1113646号“EYE STYLE”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