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卡斯特拉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4542615号“天魔师 Teimo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2019号“T及图”商标、第16584915号图形商标、第12432083号图形商标、第63450695号“同搏科技 TongBo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