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宏山齿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14404号“宏山齿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7448号“云齿”商标、第24773665号图形商标、第171205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志完全不近似且毫无关联,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四、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与“红十字”近似的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同于本案,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