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彩霞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对第52655912号“JCMOC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九牧 ”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号“九牧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相关权益,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受让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2、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材料;
3、产品及包装图片;
4、申请人商标驰名认定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重庆迅丰电器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申请, 于年月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炉子(取暖器具)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年月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申请,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于2018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由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29日申请,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龙头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05年6月29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予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9日被认定为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主要识读部分英文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密切联系,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九牧 JOMOO”商标在龙头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作为相关行业从业者,其申请注册与上述商标英文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予以宣告无效,故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