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欧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昭昂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47771号“欧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4282号“欧艺”商标、第7248311号“欧艺”商标、第53171845号“欧艺装饰”商标、第49816360号“东方欧艺”商标、第54986955号“欧艺尔”商标、第10124674号“欧艺家”商标、第70395073号“欧艺别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欧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主要认读文字“欧艺”、“欧艺尔”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电力工程建筑;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家具保养;建筑;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