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VENTIO AG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0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类“不动产事务”服务将限定为“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相关的融资租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天丰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硬球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的介绍材料;
2、《关于第56049792号“天丰 TIANF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材料;
3、马德里体系商品和服务限定申请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第36类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限定为“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相关的融资租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第36类:
申请商标在第36类指定到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的服务经国际删减后已限定为“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相关的融资租赁”。上述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
第37类: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1类: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第37类、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