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986074号“佳莱珀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莱珀妮 44986074

阅读:109255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佳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诗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44986074号“佳莱珀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7226903号“佳莱频谱”商标、第20696662号“佳莱频…

  申请人:佳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诗雨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44986074号“佳莱珀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7226903号“佳莱频谱”商标、第20696662号“佳莱频谱”商标、第24162478号“佳莱 CANAI”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多件“佳莱珀妮”商标已无效。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攀附申请人品牌,误导消费者,扰乱商标注册正常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网申件):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代言照片;申请人工厂实景照片及部分产品图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部分专利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通过第188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医用紧身胸衣、电助听器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的除LED光疗面罩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的奶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以“佳莱”为首词汇,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LED光疗面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商品不类似,在LED光疗面罩商品上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要件之一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相同或类似。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对内衣等商品的广告宣传,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LED光疗面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明显,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LED光疗面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4986074号“佳莱珀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佳莱珀妮 449860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26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