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13937号“JINH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NHEJIA 17913937

阅读:99324 2024-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新非凡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生骏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17913937号“JINH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没有进行使用,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申请人:深圳新非凡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合生骏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3日对第17913937号“JINHEJI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没有进行使用,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诚实守信,具有恶意申请行为。争议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具有欺骗性,用于商品上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变更企业名称没有依法对争议商标进行变更,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玛意尼”商标注册信息、转让截图电子件,另提交“JINHEJIA深圳市金和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搜索、“JINHEJIA”网络搜索、被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信息、“玛意尼”商标注册信息、转让记录的证据目录,未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第188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具体条款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非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范围,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要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关于第17913937号“JINHE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INHEJIA 1791393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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