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修爽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7日对第26586809号“雷伽达 LEIJIA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869895号“迦达”商标、第1761759号“迦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代理机构用于囤积牟利的商标。综上,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2、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相关裁定书;
4、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商标信息;
5—8、北京湖源兴科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亚太名典(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第21538875号商标档案信息、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9—13、有关“迦达GIADA”品牌的店铺清单、门店图片、线上商城界面、相关报道、赞助情况;
14—19、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09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T恤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为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T恤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雷伽达”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迦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LV”、“臻芭莎”、“傲古驰”、“赫捷豹”、“芭芬迪”、“帛蔻驰”、“图•娇•兰”、“弘帝舵”、“锐凯奇”、“臻玛仕”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