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0728号“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 7200728

阅读:82829 2024-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安宇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嘉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00728号“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52号决定,于2024年2月26日向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虹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珠海安宇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嘉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00728号“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3152号决定,于2024年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珠海安宇企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网站截图、产品及包装实物照片、宣传册实物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7200728号第9类“安宇数码ANYU ANYU DIGITAL”商标在“1.电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监视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市场上出现过,未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9类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截图;2、相关备案信息截图;3、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销售发票;4、企业办公场所及服装照片;5、企业宣传实物;6、商标使用授权书。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及其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述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电视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注册,2010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显示器、电视机、印刷电路、集成电路、电子芯片、手提电话、光通讯设备、卫星通讯设备、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监视器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27日止。

  2、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9月27日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分别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监视器、电视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后经我局作出的撤三字[2024]第Y003152号在在“电视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监视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由于本案复审申请由原撤三程序的申请人提出,故上述维持商品为本案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电视机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珠海安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复审商标授权使用关系;证据3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以及销售发票结合证据5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视机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电视机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200728号“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安宇数码 anyu ANYU DIGITAL及图 72007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810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