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273708号“NUEV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UEVA 73273708

阅读:40347 2024-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小漫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3708号“NUE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72641号、第69625308号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杨小漫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273708号“NUE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72641号、第69625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12443号、第6962530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及引证商标四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有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对申请商标在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医用草本提取物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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