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庄开先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第8301198号“CAN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2100号决定,于2024年01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庄开先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0年07月03日至2023年07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第8301198号第43类“CANDOR及图”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租赁合同、交易明细、发票、转账记录、收据、完税证明、对账单;
3、合同及收据;
4—5、门店及产品照片;
6、代金券、贵宾卡、促销图片;
7、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
8、美团及饿了么商铺信息、部分商品及评论截图;
9、(2024)闽玉融证内民字第3153号公证书。
上述证据1—8以光盘形式提交,证据9为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0年0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申请人授权霞浦县景缘居肯得利西餐厅等(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9为有关复审商标在美团及饿了么平台中的使用情况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向他人提供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餐厅”服务。“餐厅”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餐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其余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系自制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未经公证,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