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知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信
申请人因第36129007号“侃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5969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在在2020年02月09日至2023年02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的全部商品上申请人与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真实、公开、合法地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2、商标使用授权书;3、合同、合作协议及发票;4、其他公司新闻报道链接;5、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百度搜索、公司网站、小程序、抖音账号、公众号截图;6、申请人“侃侃”品牌素材。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7、侃侃大学小程序代码、网站原代码、侃侃直邮小程序;8、其他合同及发票;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0、媒体链接及管网汇总。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3、5、8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4、10相关网址链接及截图仅为其自行截取,取证过程未公证,相关内容可自行修改,故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6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7、9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